導讀:檢方指控,張虎春於2009年10月至2011年11月間虛構收取盡職調查費的事實,騙取楊某27萬元;虛構能為楊某找關係幫助解決訴訟糾紛的事實,騙取楊某共計1450萬元;以支付律師費等名義,先後兩次騙取楊某共計565萬元。
  本報訊(記者 李鐵柱)中國鹽業總公司企業發展部原副部長張虎春被控以幫忙解決訴訟糾紛需支付“律師費”等名義,騙取房地產商楊某2300餘萬元。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張虎春無期徒刑。張虎春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
  現年47歲的張虎春2006年3月進入中鹽總公司工作,曾任中國鹽業總公司企業發展部副部長、法律事務部副部長。2011年11月,張虎春離職。在職期間,他先後負責企業兼併重組、項目收購、法律事務等事宜。
  檢方指控,張虎春於2009年10月至2011年11月間,在中鹽安徽鹽化集團北京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收購某房地產項目的過程中,冒用他人名義、虛構收取盡職調查費的事實,騙取楊某27萬元;虛構能為楊某經營的公司找關係幫助解決訴訟糾紛的事實,以支付辦事費用為名,騙取楊某共計1450萬元;利用楊某經營的公司與其他單位發生訴訟糾紛之機,以支付律師費等名義,先後兩次騙取楊某共計565萬元,後又欲騙取楊某600萬元未得逞。
  在此案庭審時,張虎春當庭否認了指控。他稱2008年夏天,楊某與中鹽安徽鹽化集團計劃合作成立一個公司,由此他認識了楊某。張虎春的二哥從事機械製造、擔保等多項生意,楊某曾借過二哥200多萬元錢,後來楊某說還一部分利息,就給了他27萬元。
  張虎春稱,因楊某經營的中鹽安徽鹽化集團北京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與安徽省煤炭地質局的一個下屬子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但後來執行得不好,對方將楊某的公司起訴。張虎春稱他推薦了律師,並通過斡旋最終讓原告撤訴,楊某支付原告方律師費65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0月間,張虎春在安徽鹽化北京房地產公司收購房地產項目過程中,冒用他人名義,以收取調查費為名,騙取楊某27萬元。這27萬元打入另一律師賬戶,被張虎春妻子提走。
  張虎春還虛構能為楊某公司找關係解決訴訟糾紛,以支付辦事費為由騙取楊某1450萬元,以支付律師費等騙取楊某565萬元。張虎春還利用幫楊某解決股權糾紛訴訟,以支付律師費等名義騙取楊某300餘萬元。
  二中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張虎春無期徒刑。目前,張虎春不服判決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  (原標題:中鹽原高管詐騙2300餘萬被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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